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fā)〔2007〕13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皖政〔2007〕74號)、《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f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號)、《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蕪湖市2021年民生工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實施辦法》(蕪教助〔2021〕1號)的通知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訂《安徽蕪湖技師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2024年3月11日
安徽蕪湖技師學院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 進一步健全學生資助制度,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根據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fā)〔2007〕13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皖政〔2007〕74號)、《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f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號)、《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蕪湖市2021年民生工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實施辦法》(蕪教助〔2021〕1號)的通知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對象是指我院正常在籍在校的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基本原則,持實施求事、客觀公平
(一)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fā)。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tǒng)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面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yè),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原則。
第二章 認定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學院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學院實際情況和國家相關政策制定我院資助實施辦法,協(xié)調、監(jiān)督和指導學生資助工作,籌集學生資助經費,加強與社會各界合作和交流,審批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名單和等次。
第五條 學院成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宣傳、執(zhí)行國家和省市的各項資助政策,起草學院各項學生資助實施辦法,資助資金預算和分配方案,建立健全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建立和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檔案,做好各類助學項目的管理,協(xié)調和發(fā)放工作。
第六條 系部以班級為單位成立認定評議小組,負責向所屬學生、家長宣傳國家資助政策,公開資助信息,組織學生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申請相關資助,對申請學生的家庭情況進行審核,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等次。
第三章 認定依據和檔次劃分
第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 債務等情況
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于原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以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二)突發(fā)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fā)意外事件等情況。
(三)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其他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債(不包含房貸車貸等消費行為的負債),勞動力及職業(yè)狀況。
(四)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可以分為一般困難、困難、特別困難等二至三擋,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原建檔立卡等六類貧困家庭學生直接認定為特別困難。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學院可以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tài)調整。
認定工作一般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班級評議、班級公示、學院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huán)節(jié)。
(一)提前告知。招生就業(yè)處隨《錄取通知書》發(fā)放《蕪湖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國家資助對象認定申請表》。班主任通過班會、網絡等即時通訊工具,向學生、家長宣講資助相關政策。
(二)個人申請。學生本人或監(jiān)護人自愿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家庭經濟情況的認定申請表。
(三)班級評議。班級成立評議小組對提出申請的學生進行評議,綜合學生日常消費以及影響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開展評議、審核工作,對評議出來的學生按照困難等級進行困難檔次認定,并在班級范圍內公示。
(四)學院認定。院資助管理中心根據班級提交的材料,將初審材料提交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認定。
(五)結果公示。認定結束后,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以及檔次在適當的范圍內、以適當的方式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及時撤銷公示信息。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不得將學生身份證號碼、家庭地址、電話號碼、出生日期等個人敏感信息公示。學院設立投訴電話0553-8820591、8820525。
(六)公示備案。公示無異議后,學院匯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統(tǒng)一建檔,并按照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九條 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jiān)督與指導,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條 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
第十一條 系部要加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宣傳,不斷提高資助政策及執(zhí)行情況的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資助認定工作要做到資助項目公開、申請條件公開、評審過程公開、資助結果公開。
第十二條 系部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jiān)護人如實填寫家庭經濟情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fā)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旦核實,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并追回資助資金,同時將取消該生所有的評優(yōu)評先的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